業務一: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土地
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二: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土地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業務三: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
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四: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土地
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二期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專門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于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五:公租房占用土地
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占用土地
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七:個人出租住房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八:核電站占用土地
對核電站的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訊設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線路用地),生活、辦公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九: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十:填海整治的土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享受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納稅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業務十一: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土地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十二: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占用土地
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業務十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業務十四: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
業務十五: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自用的土地
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業務十六: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地
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業務十七:企業的采石場、排土場用地
對石灰廠、水泥廠、大理石廠、沙石廠等企業的采石場、排土場用地,炸藥庫的安全區用地以及采區運巖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國稅地字第122號《關于對礦山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予以免稅;對上述企業的其他用地,應予征稅。
業務十八: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
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業務十九:對港口的碼頭用地
對港口的碼頭(即泊位,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棧橋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業務二十:勞改單位用地
1、對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勞教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2、對勞改單位及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勞教單位的工廠、農場等,凡屬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辦公室、警衛室、職工宿舍、犯人宿舍、儲藏室、食堂、禮堂、圖書室、閱覽室、浴室、理發室、醫務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圍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稅;
3、對監獄的用地,若主要用于關押犯人,只有極少部分用于生產經營的,可從寬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稅。
業務二十一: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
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業務二十二: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用地
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二十三:其他免征土地使用稅的土地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業務二十四:土地使用稅繳納有困難的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批準通過的可以減免。
部分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3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然林保護工程(二期)實施企業和單位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0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站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財稅〔2007〕124號)
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
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
9、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10、國家稅務局《關于建材企業的采石場、排土場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0〕853號)
11、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9〕119號)
1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6號)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 )